关于严禁在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法围堤和种植高秆作物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7 10:05 来源: 肇州县水务局
为加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行洪的顺畅,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 “清四乱” 专项行动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和《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肇州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公告如下:
一、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私自开荒种地、放牧、葬坟、晒粮,盗取黑土。
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堤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不得设置拦河渔具。
五、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危害河湖及水利工程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六、我县新福乡库里泡(湖泊、滞洪区)内已清理的围堤、鱼池禁止恢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县各乡镇、场要切实履职履事、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河湖长要加强巡河力度,及时制止群众在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河湖长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细致的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自觉意识,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肇州县水务局监督举报电话:0459-8522426
注:河湖及水利工程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及干渠、支渠和滞洪区等。
特此公告。
肇州县水务局
2025年3月4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