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8 15:57 来源: 大庆市肇州生态环境局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联系大庆市肇州生态环境局,电话:0459-8523628。
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力量部署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资源保障
7.3 救援装备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7.10 奖励与责任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名词解释
附录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录2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体制,本预案适用于肇州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县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县政府专项预案,与《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肇州县人民政府成立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网信办、县教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国网肇州供电分公司、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肇州经开区负责人组成。
结合各单位职责分为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等具体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等日常工作。
2.1.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组织有关环保专家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负责向县委、县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负责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IV)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2.1.3 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
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意识。
(5)跟踪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6)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7)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县网信办统筹网上舆情收集和研判,根据需要编写网络舆情信息专报;统筹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协助网络新闻宣传、发布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5)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统一协调,保障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通信畅通和生活必需品的紧急供应,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统一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协调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煤矿除外),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指导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9)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制定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乡镇政府(涉事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通畅,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情况下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置;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负责指导公园广场绿地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展此项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公园广场绿地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县水务局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的监测,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地供给;配合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5)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7)县民政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善后处理工作。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19)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开展环境事件对森林、林地、湿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工作。
(20)县气象局负责预测预报预警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21)国网肇州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现场电力供应。
(22)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火灾扑救,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火灾实施救援,对有关设施降温;因事件需要稀释空气以减轻污染的,按要求实施消洗;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23)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24)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25)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应对处置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组、预警和应急监测组、工程抢险与设施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公安保卫与突击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信息组、灾民安置组、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专家咨询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负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预警和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气象局、大庆市肇州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县林草局、县水务局、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会同专家组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浓度、数量以及污染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可能产生的影响,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工程抢险与设施组。
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国网肇州县供电分公司组成。组织指导特种专业抢险力量建设,并保证随时调用;负责组织对公用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维护;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公安保卫与突击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等组成。将突发环境事件的 110 接警及时通知县政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后勤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国网肇州县供电分公司、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确保紧急情况下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使环境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通信保障组。
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通信公司保证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通信畅通。
(8)新闻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及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或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9)灾民安置组。
由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环境事件灾民的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10)事件调查与评估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灾害评估专家组建设;负责灾害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搜集证据,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专家咨询组。
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应急专家的联络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成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专家组,现场环境应急专家研究判断污染物种类,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气象、水利水文、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分为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现场处置等6个组进行相应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为全县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出建议或意见;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环境风险防控提供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研判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生态恢复的建议。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日常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掌握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巡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发现环境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行督查制度,建立完善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台账。
(1)县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审批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辖区工业企业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治理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县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接报和核实的环境污染相关事故信息进行通报、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4)县交通运输局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大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强运输过程的风险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交通事故信息进行通报。
(5)县公安局依法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剧毒品事故信息通报。
(6)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组织排查并处理燃气泄漏事故隐患。
(7)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各乡(镇)之间、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黄色(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红色(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表示。
3.2.2 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以上级机关发布为准。
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 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建议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市政府和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
(3)听从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建议省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市政府和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
(3)听从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调动,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建议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及时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县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对污染物质、扩散路径、敏感目标、监测情况等关键信息的核报,并做好现场照片、视频和点位等基本信息的报送工作。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1.3 信息报告方式
不涉密、不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报送。涉密、敏感信息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经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上报信息的单位,须同时拨打电话告知县政府总值班室,以免延误信息汇总。
5.2 先期处置
县政府对本辖区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有关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3 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4 力量部署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其他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县政府报请市指挥部统一调动。
5.5 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Ⅲ级事件信息以上级机关发布为准。
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发布。
5.6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相关企业应建立环境应急信息网络,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联络畅通。
7.2 人力资源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县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乡(镇)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企业,特别是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要做好人员、物资、技术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初发时,能够迅速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7.3 救援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7.4 资金保障
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县级财政部门应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需要。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他险种。
7.5 物资保障
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信及抢险设备。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0 奖励与责任
7.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8.1.2 培训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 预案更新
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9 附录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附录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录2
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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