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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关于实施草原禁牧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4-14 17:31 来源: 肇州县人民政府

广大城乡居民:
  为切实保护我县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松嫩平原禁牧计划》及草原生态保护机制的要求等有关规定,我县草原全部被确定为禁牧区域,现将实施草原禁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放牧,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草原禁牧的实施。
  二、广大养畜户要充分理解草原禁牧的重大意义,自觉遵守草原禁牧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支持草原禁牧工作。
  三、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草原禁牧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各乡镇(场)对本辖区草原负全责。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草原禁牧目标的实现。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擅自进入草原放牧,毁坏围栏设施等违法行为,按照《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养畜户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扩大青贮种植面积、适时种植一年生牧草、应用秸秆生化处理技术和购置牧草等综合措施,储备充足的饲草饲料,以保证奶牛、肉牛、肉羊等提质增量、科学饲养的需要。
  注:禁牧区域为全县境内所有草原,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11月15日。
  特此通告。


  肇州县人民政府
  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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